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(GB 16297-1996)

日期: 2020-03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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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。

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,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锅炉执行GB 13271-91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 - 1996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GB 13223- -1996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炼焦炉执行GB 16171- 1996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水泥厂执行GB 4915-1996《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--93《恶臭号染物排放标准》,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. 1~14761.7-93《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- -93(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
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,设计,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
标准详情如下:

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(GB16297-1996)6372021396881121386312739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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